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娄底城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16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湘******轿车行驶至娄底城区湘中大道与新星南路交叉路口地段,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2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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