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9〕1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1月1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辨护人,于同年11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街道“**酒吧”与他人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酒吧门口离开沿**路往**桥方向行驶至**桥北端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当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委托市中医院医护人员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抽血送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告知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杨某某证言;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书;⑤现场检查笔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告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一是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二是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三是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四是没有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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