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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广州市天河区****大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新邵县**镇周某某家与周某某、朱某某等人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一杯米酒。20时许,王某某驾驶其朋友的湘A055C8小型轿车搭乘周某某和另一男子从新邵县**镇驶往涟源市**镇后,在涟源市**镇高速路口引线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提取血样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4.视频资料;5.证人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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