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郴州市北湖区**路**号,现住地郴州市北湖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LD****的小型普通轿车从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出发,行至北湖区民权路五岭公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48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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