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刘某某等人一起在郴州市青年大道碧桂园附近一个村子吃晚饭,期间,王某某喝了几杯啤酒。20时许,王某某驾驶湘******车行驶至郴州市青年大道与郴江路交汇处时,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六大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0.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