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公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漳州市**培训有限公司教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7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闽*****学号小型轿车沿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芗城区新浦路漳州电业局车辆管理所(新浦路40号)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