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住陕西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灵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 号小型轿车沿灵台县溪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检察院门前路段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2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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