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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栋**号,现住炎陵县**镇**市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炎陵县**镇**站附近**饭店吃饭时喝了约一杯白酒。当日20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载着李某某从饭店出发往**路方向行驶,途经炎陵县**镇**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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