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甘肃**职业学院教师,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城**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兰州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