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3时08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甘G*****号银灰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桃园小区”院内出发,行驶至车站路北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3mg/100ml。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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