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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甘肃陇南人,住金川区**栋**单元**室,系金川**首矿**。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白色“哈弗”牌小型客车,从本区品广场PTV火吧前停车场沿泰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恒昌大厦百慕KTV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酒精含量144.5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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