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靖远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巷**号,现住靖远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47线靖远县第八中学附近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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