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址,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许,甘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甘谷县盘安镇大唐盘安电厂路段执勤时,查获王某某醉酒驾驶甘E9W***号牌比亚迪机动车,后将王某某带至甘谷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以天公鉴(理)字[2020]714号检验报告作出检验意见:所送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34.01mg/100mI。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可以从宽处理;其为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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