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L*****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砀山县程庄镇王集村时,被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朱楼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内乙醇含量为110.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电话传唤至砀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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