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1时00分左右,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号小型轿车,沿确山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确山县**路与**路交叉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呼入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63mg/100mL,王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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