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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石桥镇**村,农民,无前科,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甘E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礼县石桥镇瑶峪村自家门口附近,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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