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检二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途径厦门市同安区西洪塘路与梧侣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