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专科文化,住福清市**镇**村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闽**小车载何某某途径福清市港头镇后园村村碑十字路口时与由被害人余某乙驾驶的悬挂“福清G**”号牌两轮电动车后载被害人余某丙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余某丙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余某乙、被害人余某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余某乙、余某丙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5.1万,被害人余某乙、余某丙的近亲属对犯罪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小车;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警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超标电动车临时登记证、保险单、先行赔付通知书、赔款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人伤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调查表、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乙陈述;
5.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