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福鼎市***往**方向行驶,行经******号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检查,并被带至福鼎市医院提取血样送检鉴定。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5mg/100ml。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28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及车辆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