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汉族,高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4********,住许昌市**镇**村3组。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0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K39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颍川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某血液含乙醇83.8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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