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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乌市**KTV饮酒后,驾驶其丈夫的辽A**号**小型轿车回到科右前旗,行驶至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罕山西街与归流河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0.89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标准不高,无发生事故、无证驾驶等从重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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