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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2323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号,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起亚牌小型轿车(蒙G*****),沿省道3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西环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5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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