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12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临)号小型轿车行经秦安县南大桥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7.2mg/100ml,后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84.24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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