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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M****5号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祥瑞新城小区C区19号楼楼下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停着的刘某某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王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49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双方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能够积极赔偿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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