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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四川省自贡市人,**公司销售主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月9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W****小型轿车从汇东汇川路方向往贡井区方向行驶,11月7日1时12分,车辆行驶至自流井区盐都大道自井段,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过提取王某某的血样送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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