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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专科文化,自贡市**建筑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CL****的小型轿车从高新区泰丰国贸方向沿汇南路往丰宁小区方向行驶,21时30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汇南路南湖领御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取王某某的血液送检,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8.8mg/100ml。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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