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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就,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机号MD**从苍南县灵溪镇站前一街往灵溪镇垟贡某某方向行驶。当日00时17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望某某417号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醉酒驾驶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就的某某;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关于无牌电动三轮车辆 的技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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