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32527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泸西县**村委**村二社。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2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学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庭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车辆车头左侧部与对向由杨某某驾驶越过中心单黄实线超车行驶的云******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头左侧部相撞,造成驾驶人王某某受轻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5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虽然存在醉酒后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知道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缺乏违法性认识,且其本意是为了不实施醉酒开车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骑电动车出行;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本地相关部门也没有按照机动车的管理标准对该车辆进行管理。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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