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融水镇**街“**”饭店喝酒后,驾驶桂B****8号轿车行驶至融水镇**中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被立即带至融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6.9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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