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6月2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安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时间从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6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6日,黄某某驾驶桂A****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德卧街上经义龙龙桠线往德卧白水河方向行驶,17时00分许,行驶至义龙龙桠线20公里+500米(小地名:德卧神仙坡)处,与对向由王某某醉酒驾驶的无号牌(发动机号:C991****)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考虑到本人的特殊情况,王某某本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也严重,至今神志不清,无法进行沟通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