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吉林省辽源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3日20时46分,酒后驾驶吉D02***号微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安区矿北大街古仙立交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车上载有乘客刘某。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未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