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院**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后驾驶号牌为川S*****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张家坝大桥、肖公庙路、滨河东路往通川区张家湾路方向行驶,即日22时42分,行驶至通川区滨河东路丽江明珠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提取了王某某血液样品,2020年10月14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四川华大科技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0.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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