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8********,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系贵州**公司泵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F1****号小型普通货车,由汇川区板桥镇柏杨村往板桥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板桥镇客车站(即包南线2112公里600米处)时,被交通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又系户籍所在地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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