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渝B9****长安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路新城东路出发前往白市驿镇方向,经冬帽路,当行驶至帽合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了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凭证、血样提取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及查询表、受理鉴定回执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辨认、提取、测试等笔录;
4.乙醇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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