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云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云阳县盘石街道“金翠园石锅鱼”餐馆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吃饭时饮酒。后王某某驾驶渝DG****小型轿车搭载李某某等二人返回云阳县新县城,途经云阳长江大桥北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