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人,住金塔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文化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航天达到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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