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雨花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大道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被发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及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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