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宾馆**室(暂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中午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在**中路旁边一家**烩面馆吃饭,吃饭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100克左右白酒。当日13许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F1****号**牌小型轿车,由饭店门口行驶至**路**加油站里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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