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东江朋友家里喝酒,期间王某某喝了约2斤啤酒,当晚22时许王某某驾驶甘KA****号小客车,从东江镇新庄村准备驶往东江二中附近,途径武都区东江十号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现场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2020年10月30日22时52分在武都区交警大队办案中心依法提取了王某某的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6mg/100ml。另查明,王某某持有C1E型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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