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赵坝驶向桥头苦荞酒厂巷子,行驶到武都区盘旋路大桥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