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乡**村**组,现住集安市**花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集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吉E****1号小型轿车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文化路9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集安市医院进行采血。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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