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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办事处**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3时4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B****号机动车沿文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青东路与文学道交叉口东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斌的血中乙醇含86.7mg/1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王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2020年10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王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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