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梯**镇**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轿车沿城阳区恒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检测,乙醇含量为112.0mg/100ml,经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未发生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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