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80********,汉族,中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2时47分,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劲松四路辽阳**路路口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了。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以(青)公(刑)鉴(理)字[2020]52298乙醇检验报告,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6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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