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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诺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镇*委*组*号,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己在家喝了2、3两白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牌110型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绥棱林业局兴林路林祥小区南门附近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交警大队查获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办案民警及时对其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20年8月25日,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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