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0********,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龙游县**路**饭店吃晚饭,其间饮用荞麦烧酒。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HE****小型轿车从平政路田园餐厅门口出发行驶至龙游县人民法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龙游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同年1月16日,经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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