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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王雷)(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8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浙FE5****小型轿车,途经平湖市**街道**路**路路口北侧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mg/mL。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调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某某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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