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黑色迪爵踏板式两轮摩托车沿省道S222线自东向西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口时,滑县交警大队民警检查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从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照片,抽血照片;2.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笔录;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检验报告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为二轮摩托车,血醇含量为126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