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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81********,汉族,大专文化,住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台南路路口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4.2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7月9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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