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派了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21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肃航一级公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9mg/100ml。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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