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20时15分,酒后驾驶吉A6****号小型普通轿车,行驶到****街与****路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数值为83mg/100ml。2019年10月22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6.82 mg/100 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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